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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6民初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故城县银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李伟、故城县鑫东润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因借款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故城县银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伟,故城县鑫东润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6民初219号原告:故城县银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焦金财,总经理。被告:李伟被告:故城县鑫东润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李伟,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故城县银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伟、故城县鑫东润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伟、故城县鑫东润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名下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伟、故城县鑫东润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名下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淑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艳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