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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民终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四川伟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四川万高钢结构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德阳中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伟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万高钢结构有限公司,德阳中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民终1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四川伟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裴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彩虹,四川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星帆,四川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四川万高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瑞富,董事长。原审被告:德阳中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天山南路三段**号。法定代表人:朱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露。上诉人四川伟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万高钢结构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德阳中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绵竹市人民法院(2015)绵竹民初字第16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伟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又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理由,于2016年2月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四川伟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四川伟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3980.00元,减半收取6990.00元,由上诉人四川伟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江 黔审 判 员  费元汉代理审判员  毛文婷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菲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