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民终1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广西固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王龙、广西贵港市龙泉山庄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西固力混凝土有限公司,王龙,广西贵港市龙泉山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8民终13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广西固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西江农场场部狮岭楼北面。法定代表人黄绍桂。委托代理人周志旗。委托代理人陈洁新。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王龙,男,汉族。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广西贵港市龙泉山庄。负责人罗铭。委托代理人张桂强。上诉人广西固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龙、广西贵港市龙泉山庄(以下简称龙泉山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2015)覃民初字第11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确认以下法律事实:王龙因承包龙泉山庄水上乐园施工建设工程,于2014年11月12日与固力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王龙向固力公司购买商品混凝土约4000立方,供货时间为2014年11月12日起至2014年12月30日止,供货地点为覃塘林场龙泉山庄游泳池扩建水上乐园项目。双方签订合同后,固力公司于2014年11月15日起至2015年1月7日止共向王龙提供商品混凝土3769立方,货款为1106839元。于2015年1月13日经双方结算,确认王龙已支付100000元货款,尚欠货款为1006839元。为此,王龙于2015年1月17日出具了一份委托书,承诺在2015年2月10日前结算尚欠固力公司货款的90%,定于2月28日前全部结清,以上货款转由投资方直接汇款给固力公司,并在委托书下面同时备注:2015年1月24日前支付400000元,剩下部分按上述约定支付,如剩下部分不能支付就请龙泉山庄于2015年7月20日支付给固力公司,违约金按合同及补充协议处理。后固力公司于2015年1月14日起至2015年2月10日止继续向王龙提供商品混凝土782立方,货款为224102元。双方于2015年2月15日对上述货款进行结算,连同2015年1月13日结算尚欠的货款1006839元,王龙共欠固力公司货款为1230941元,扣减王龙支付的200000元,尚欠货款应为1030941元。结算后,王龙又向固力公司支付了180000元的货款,双方又于2015年5月30日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书》,协议确认截止2015年2月15日王龙拖欠固力公司货款共为850941元,王龙愿意自2015年4月1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每月向固力公司支付40000元违约金(中途还款则按比例扣减违约金),王龙承诺于2015年7月20日前付清货款及违约金给固力公司。2015年7月20日,王龙因未能按《还款协议书》的约定支付货款给固力公司,自愿将其所有的车牌号为桂R×××××号奥迪牌小车抵押20天给固力公司,并写下一份抵押证明交给固力公司收执,但双方未对该车辆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因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届满,王龙仍未履行义务,固力公司遂诉至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请求判决:1、王龙向其支付货款970941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850941元为基数,从2015年7月2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每月按3%计付,截止起诉之日约为3万元);2、龙泉山庄在其所欠王龙的工程款的限额内对上述第1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确认其对登记在王龙名下的桂R×××××奥迪牌越野车拍卖受偿时享有优先受偿权。一审法院认为,一、关于王龙尚欠固力公司货款的数额及应否支付违约金的问题。固力公司与王龙之间签订的《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合法有效。固力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向王龙履行了交付货物的义务,但王龙并未按照双方签订的还款协议的约定支付货款,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支付货款及违约责任。固力公司与王龙均当庭确认尚欠货款为850941元,现固力公司主张将违约金120000元并入货款,并诉请王龙支付货款970941元,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仅支持王龙向固力公司支付货款为850941元。另外,固力公司主张王龙从2015年7月21日起每月按3%支付违约金,王龙提出违约金过高、应适当减轻的辩解意见,一审法院认为王龙违约致使固力公司造成的损失实际上就是逾期付款给固力公司造成的利息损失,故应参照民间借贷允许的最高利率即年利率24%计算违约金。二、关于龙泉山庄对本案债务应否承担责任的问题。固力公司主张龙泉山庄在应付王龙的工程款限额内对王龙拖欠的上述货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因本案买卖合同是固力公司与王龙之间所签订的,龙泉山庄并非买卖合同的相对人,虽固力公司主张王龙委托龙泉山庄从工程款中代为支付货款,但固力公司提供的委托书既没有加盖有龙泉山庄的公章,也没有其法定代表人的签名确认,仅有苏绍权作为投资方代表在委托书上签名,至于苏绍权是何人、其是否具有龙泉山庄的授权,固力公司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就本案现有证据而言,无法证实委托代付货款的行为是经过固力公司、王龙、龙泉山庄三方一致同意,且固力公司与王龙最后结算所签订的还款协议书也未经龙泉山庄的确认,而龙泉山庄对同意代付的事实也不予认可。此外,龙泉山庄与王龙之间的工程款是另一法律关系,至于龙泉山庄是否尚欠王龙工程款也不属于本案处理的范围。综上,固力公司的上述主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三、固力公司对王龙用于抵押的桂R×××××号奥迪牌越野车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的问题。固力公司在庭审中明确主张是基于抵押权取得上述车辆的优先受偿权,但经审理查明,王龙仅出具了一份抵押证明交给固力公司收执,并未对该车辆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未生效,故固力公司主张基于抵押权对上述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于法无据,不予支持。虽固力公司代理人在庭后提交的代理词中变更主张基于留置权取得上述车辆的优先受偿权,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本案属于买卖合同纠纷,不适用于留置权,故对于固力公司主张基于留置权取得上述车辆的优先受偿权,也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王龙向广西固力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5094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5年7月21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驳回广西固力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808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为6904元,由广西固力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1004元,王龙负担5900元。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上诉人固力公司不服上述判决,上诉称,一、上诉人与王龙2015年1月14日进行了结算,2015年2月16日再次核算,因此最晚应从2015年2月16日起计算违约金。二、首先,龙泉山庄将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王龙承包,真正的法定建设和施工主体为龙泉山庄。对工程中的材料采购有法定的清偿责任。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三、五十四、六十二条等法律规定,龙泉山庄也应承担连带责任。再次,苏绍权在本案中的行为是职务行为,责任应由龙泉山庄承担。应追加苏绍权为本案当事人。综上,一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和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变更一审判决第一项为王龙、龙泉山庄连带支付固力公司货款85094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自2015年2月16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被上诉人龙泉山庄辩称,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是上诉人与王龙,苏绍权在本案的行为不属职务行为,上诉人要求龙泉山庄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上诉人王龙未作答辩。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上述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是由上诉人固力公司与被上诉人王龙签订,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应由合同当事人即固力公司和王龙享有和承担。虽然苏绍权以“投资方(甲方)代表”的名义在王龙的《委托书》签名,同意从王龙在龙泉山庄的工程款中支付货款给固力公司,但这也只是代付承诺,龙泉山庄不能代付的,仍应由王龙向固力公司履行。王龙是个人,并非组织,上诉人主张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三、五十四、六十二条等法律规定,由作为法人的龙泉山庄对王龙的个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显然与法律规定不相符合。因此,龙泉山庄与固力公司并无合同关系和直接的法律关系,固力公司请求龙泉山庄对王龙在本案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至于上诉人提出的计算违约金的起始时间问题,由其起诉请求从2015年7月21日起计算违约金,一审法院已予支持;其二审期间变更诉讼请求,要求从2015年2月16日起计算违约金,不属本案审理范围,不予审理。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实体处理恰当,应当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当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8元(上诉人已预交),由上诉人广西固力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 丽审 判 员 黄钰雄代理审判员 陈燕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梁明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