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响执字第0121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张宪宏与王汉东、王培云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宪宏,王汉东,王培云,陆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响执字第01215号申请执行人张宪宏,居民。被执行人王汉东,居民。被执行人王培云,居民。被执行人陆环,居民。原告张宪宏诉被告王汉东、王培云、陆环民间借贷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8日作出(2015)响民初字第009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王汉东偿还原告本息9万元,该款于2015年7月31日前给付1万元,2015年8月-11月每月月底前给付2万元;被告王培云、陆环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逾期后,被告王汉东、王培云、陆环未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张宪宏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申请人和被执行人王汉冬达成和解协议,短期内无法执结,申请人同意程序终结。本院认为,在执行中,申请人和被执行人王汉东达成和解协议,短期内无法执结,申请人同意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正广执行员 王 忠执行员 李 洋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高 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