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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681刑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阮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681刑初27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阮某(绰号“阿鬼”),无业。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9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防城港市第二看守所。东兴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阮某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杨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阮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5年9月6日,被告人阮某接到购毒者杨某要求购买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的电话。随后,阮某便携带毒品氯胴胺到东兴市东兴镇旧闲庭酒店后面的巷子,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卖给杨某一包毒品氯胺酮。二、2015年9月7日,被告人阮某接到购毒人员杨某求购毒品氯胺酮的电话。其便于9月8日凌晨1时许携带毒品氯胺酮,驾驶助力车到东兴市东兴镇旧闲庭酒店对面的巷子,以人民币1400元的价格卖给杨某一包毒品氯胺酮。交易完成后两人被当场抓获,并从杨某身上搜出一包毒品氯胺酮(净重26.4克),从阮某身上搜出一包毒品氯胺酮(净重0.2克)。经检验,所查获的毒品中均检出氯胺酮。公诉机关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提交了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阮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氯胺酮二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天柏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本院经审理查明的犯罪事实与指控的事实一致。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称量证明,提取毒品送检笔录,通话记录,办案说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证人杨某的证言,被告人阮某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阮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氯胺酮二次,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阮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审中认罪态度好,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阮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阮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即自2015年9月8日起至2017年1月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代理审判员  简钱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毛超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