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商外初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汪跃芳与安徽新都建设管理发展有限公司、陈永祥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跃芳,安徽新都建设管理发展有限公司,陈永祥,沈新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商外初字第391号原告汪跃芳。委托代理人李航。被告安徽新都建设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永祥。被告陈永祥。被告沈新法。本院在审理原告汪跃芳诉被告安徽新都建设管理发展有限公司、陈永祥、沈新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汪跃芳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新都建设管理发展有限公司、陈永祥、沈新法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跃芳撤回对被告安徽新都建设管理发展有限公司、陈永祥、沈新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520元,减半收取1876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3760元,由原告汪跃芳负担。审判员 杜智慧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来亚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