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4民初67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赤峰市中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市中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吕洪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4民初673号原告赤峰市中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新城龙熙园小区*号楼*楼。法定代表人黄桂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泽辉,女,1980年5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021980********,汉族,职员,现住赤峰市松山区红山区二道街公安三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吕洪学,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职业均不详,现住赤峰市松山区鸭子河农民新村小区B区*号楼***室。原告赤峰市中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被告给付原告物业费2275元,滞纳金2457元。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吕洪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盆学慧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晓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