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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洪民二初字第56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南支行与江西军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赞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南支行,江西军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赞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省龙轩服装有限公司,江西众志实业有限公司,江西奥卡威纺织贸易有限公司,熊勇军,刘艳艳,涂国仁,熊焰红,万龙伟,万林华,邹正英,李协辉,罗丹,万斯文,魏国花,万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洪民二初字第567号原告: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南支行,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负责人:熊永斌,行长。被告:江西军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法定代表人:刘艳艳。被告:江西赞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法定代表人:涂国仁。被告:江西省龙轩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山湖区。法定代表人:邹正英。被告:江西众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县。法定代表人:李协辉。被告:江西奥卡威纺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县。法定代表人:万斯文。被告:熊勇军,男,汉族,1977年2月16日生,住址:南昌市青山湖区。被告:刘艳艳,女,汉族,1982年1月15日生,住址:南昌市青山湖区。被告:涂国仁,男,汉族,1979年10月21日生,住址:南昌市县青云谱区。被告:熊焰红,女,汉族,1978年12月2日生,住址:南昌市青云谱区。被告:万龙伟,男,汉族,1986年8月15日生,住址:南昌市青山湖区。被告:万林华,男,汉族,1959年6月11日生,住址:南昌市青山湖区。被告:邹正英,女,汉族,1961年1月11日生,住址:南昌市青山湖区。被告:李协辉,男,汉族,1977年4月28日生,住址:南昌市进贤县。被告:罗丹,女,汉族,1979年10月15日生,住址:南昌市青山湖区。被告:万斯文,男,汉族,1977年11月1日生,住址:南昌市青山湖区。被告:魏国花,女,汉族,1977年9月12日生,住址:南昌市青山湖区。被告:万伟,男,汉族,1982年11月4日生,住址:南昌市青山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南支行与被告被告江西军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赞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省龙轩服装有限公司、江西众志实业有限公司、江西奥卡威纺织贸易有限公司、熊勇军、刘艳艳、涂国仁、熊焰红、万龙伟、万林华、邹正英、李协辉、罗丹、万斯文、魏国花、万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南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南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023元,减半收取6951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74512元由原告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南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刘 卫 平代理审判员 欧阳晓明人民陪审员 胡 敬 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袁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