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1021民初13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冀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1021民初135号原告冀某某。被告孙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冀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冀某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冀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冀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冀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