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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1021民初13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冀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1021民初135号原告冀某某。被告孙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冀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冀某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冀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冀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冀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