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170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何新柱与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新柱,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1709号原告何新柱。委托代理人廖玉发,湖北演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大道191-30号。负责人余凤江。被告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连江路二段17号。法定代表人彭邦海。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新柱与被告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新柱以货款已支付为由,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新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新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43元,由原告何新柱负担。审判员 闫 刚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向丹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