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民辖终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桂林兴达地质钻探有限公司与广西鼎邦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西鼎邦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兴达地质钻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民辖终3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广西鼎邦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平南县平南镇江滨路水文站斜对面。法定代表人李毅,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桂林兴达地质钻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七星区辅星路9号60栋三层。法定代表人莫江平,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广西鼎邦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桂林兴达地质钻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南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2510-1号驳回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一审法院审查认为,广西鼎邦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本案争议标的370多万元,应由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4月30日发布的《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该案不属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裁定驳回广西鼎邦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广西鼎邦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本案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因案涉合同履行问题发生争议,管辖应适用当时的规定,且本案复杂疑难,由中院管辖更有利于查清案情,公正审判。因此,请求撤销(2015)平民初字第2510-1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审理认为,“实体从旧,程序从新”是适用法律的公认法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从此日起,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必须执行通知确定的标准。据通知规定,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广西辖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诉讼标的额为3000万元以上。本案是因拖欠建设工程价款引发的纠纷,诉讼标的370多万元,属普通民事案件,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有权管辖本案。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其异议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及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伟民审判员 李庚华审判员 滕杰旺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黄祝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