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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6民初28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韩德荣与杨廷石、臧淑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德荣,杨廷石,臧淑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6民初288号原告:韩德荣,男,汉族,1969年1月23日生,住山东省平原县。委托代理人:褚爱民,平原信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廷石,男,汉族,1966年9月27日生,住山东省平原县。被告:臧淑爱,女,汉族,1971年10月3日生,住山东省平原县,系被告杨廷石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德荣诉被告杨廷石、臧淑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德荣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韩德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房源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杨廷石、臧淑爱银行存款1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涛林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拥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