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205民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季某甲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某甲,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05民初28号原告季某甲。被告朱某。原告季某甲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益新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于2016年1月28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季某甲及被告朱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季某甲诉称:其与朱某于2009年6月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女儿季某乙。因其对朱某在恋爱期间缺乏深入的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后未婚先孕,因为孩子才同意结婚的。婚后发现双方之间性格不合,生活习惯不同,尤其是朱某有非常严重的大男子主义,性格暴躁,对其经常恶语相加,双方经常因为孩子的教育等问题发生争吵。女儿一直与其及其父母生活在一起,从出生到现在都是由其及其父母照顾生活,现双方已有两年没有过和谐的夫妻生活,夫妻感情现已完全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请求判令双方离婚,女儿季某乙由其抚养,其不需要朱某任何抚养费及财产分割。被告朱某辩称:双方之间还是有感情的,没有原则性问题,而且孩子还小,为了孩子考虑,其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季某甲与朱某于2009年6月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女儿季某乙。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朱某因工作原因对季某甲照顾较少,季某甲认为朱某有大男子主义,双方存在人生观、价值观差异,遂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调解笔录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季某甲与朱某自由恋爱到结婚,应当说双方婚姻基础是牢固的。婚后双方生育女儿并某,应当说双方婚后感情尚可。朱某由于工作原因未能照顾季某甲与女儿,导致双方发生矛盾,朱某未能妥善处理好双方纠纷,致使季某甲起诉离婚。只要双方遇事多从夫妻角度考虑,珍惜夫妻感情,双方和好是有希望的。根据双方夫妻关系现状,结合朱某不同意离婚的意见,以及季某甲起诉离婚的理由尚不具备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感情已达到彻底破裂的条件,故本院认定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季某甲与朱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季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户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05)。审判员  胡益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曾贤芳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