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民初字第0773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重庆市万州区鉴瑞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李某某,崔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万州区鉴瑞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李某某,崔某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7730号原告重庆市万州区鉴瑞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百安大道39号,组织机构代码69658908-6。法定代表人向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毅,重庆佳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89年12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崔某某,男,汉族,1963年8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万州区鉴瑞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某、崔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万州区鉴瑞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万州区鉴瑞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李某某、崔某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市万州区鉴瑞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某某、崔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重庆市万州区鉴瑞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王涛代理审判员 秦乐代理审判员 罗洁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谭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