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6455-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金标通用技术策划有限公司与上海德世爱普管理体系认证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管辖权异议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金标通用技术策划有限公司,上海德世爱普管理体系认证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6455-1号原告深圳市金标通用技术策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勇军。委托代理人李皓,广东可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德世爱普管理体系认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金标通用技术策划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德世爱普管理体系认证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上海德世爱普管理体系认证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在上海市长宁区,故应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该案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原告所在地即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前进二路丽景城10栋1106,故本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上海德世爱普管理体系认证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官 锋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黄丽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