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鄞商初字第2466-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周少松、钟玲与杨信牛、潘振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少松,钟玲,杨信牛,潘振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商初字第2466-2号原告:周少松,男,197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原告:钟玲,女,197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被告:杨信牛,男,196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被告:潘振亚,女,196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少松、钟玲与被告杨信牛、潘振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少松、钟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5025元,均由原告周少松、钟玲负担。审 判 员 薛海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戴志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