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三商初字第158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卢祖学与卢绍家、任慧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祖学,卢绍家,任慧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三商初字第1584号原告:卢祖学。委托代理人:严丹凤,浙江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绍家。被告:任慧利。原告卢祖学与被告卢绍家、任慧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被告卢绍家、任慧利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3月2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2月28日,被告卢绍家向原告卢祖学借款人民币5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给原告,约定借款期限自2015年2月28日起至2015年8月28日止,利息按月息2%计算。借款后,被告卢绍家仅支付了一个月的利息,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卢绍家至今分文未付。另认定,被告卢绍家与被告任慧利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7年10月17日登记结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卢绍家、任慧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共同偿还给原告卢祖学借款人民币5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5年3月2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500元,公告费360元,合计人民币9860元,由被告卢绍家、任慧利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9500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分行营业部]。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刘海赟人民陪审员 叶淑红人民陪审员 罗香莲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奚聪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