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荥民二初字第262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刘建平、王建华与荥阳市王村镇桑园村第一村民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平,王建华,荥阳市王村镇桑园村第一村民组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荥民二初字第2629号原告刘建平,女,汉族,1958年5月10日生。原告王建华,男,汉族,1958年10月29日生。被告荥阳市王村镇桑园村第一村民组。负责人刘雪瑞,该组组长。原告刘建平、王建华诉被告荥阳市王村镇桑园村第一村民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慧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建平、王建华,被告荥阳市王村镇桑园村第一村民组的负责人刘雪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原告及家人共四口,于1982年分得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3.2亩,1998年土地延包原告继续承包该土地,到2013年9月被告借土地流转之名,违法强行将原告承包土地收回,为此原告到政府部门信访反映,于2013年12月10日荥阳市王村镇政府作出处理意见,认定被告行为违法,要求被告给原告土地,政府并多次做被告工作,被告借故拒不返还原告承包土地,被告的行为违犯了法律和政策,现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到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立即返还原告承包土地3.2亩,支付原告经济损失128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理由是2013年流转土地时组里召开会议,当时全组以户为单位表决,表决意见为闺女婚后户口在本组的不分地,也有区别对待情况,如没有男孩的,女儿可留一个,享受村民待遇,如果闺女已落户多年,需要给组里拿出一部分补偿(一户10万元),可以享受村民待遇。原告属于落户多年,需要拿出补偿,但原告没拿,故也没有给原告分地。本院认为,根据我国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原告所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系村民利益中的一项,需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不属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建平、王建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慧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陈 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