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02财保3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赵家才与董昊灵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家才,董昊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02财保34号申请人赵家才。被申请人董昊灵。申请人赵家才与被申请人董昊灵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董昊灵有的苏N号小型普通客车进行保全,并提供现金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为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董昊灵有的苏N号小型普通客车就地查封。在本院查封期间不得对上述财产买卖、抵押、毁损,或以其他方式转移该财产的所有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邹志敏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秀玲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