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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刑终3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桂成叶诈骗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桂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刑终32号原公诉机关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桂某某,男,1990年2月2日出生于安徽省安庆市,汉族,中专文化,中国平安人寿保险公司安庆中支公司员工,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2009年8月28日因吸毒被安庆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1年3月23日因吸毒被安庆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5年8月28日因吸毒被桐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500元。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21日被安庆市公安局迎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9日被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12月15日被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30日被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安庆市公安局迎江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庆市看守所。辩护人尹鲁,安徽枞杨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桂某某犯诈骗罪一案,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2015)迎刑初字第0015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桂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后,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一、2015年6月15日,桂某某冒充其女友孙某某,使用孙某某弃用的手机号码1590556****发信息给焦某某,以买房资金不够为由提出借款。当日,焦某某向孙某某6227001689460106174的中国建设银行卡汇款3000元。该款被桂某某挥霍。二、2015年6月17日,桂某某冒充孙某某,使用上述相同手机号码发信息给焦某某,以买房资金不够为由提出借款。当日,焦某某再次向孙某某建行卡汇款3000元。该款被桂某某挥霍。三、2015年6月21日,桂某某冒充孙某某,使用上述相同手机号码发信息给焦某某,以生病为由提出借款,并称让弟弟至安庆市红旗小区门口拿钱。当日,桂某某冒充孙某某的弟弟与焦某某见面,并从焦某某处取走2000元。该款被桂某某挥霍。四、2015年6月21日,桂某某冒充孙某某,使用上述相同手机号码发信息给焦某某,以弟弟考取大学需要用钱为由,要求焦某某将自己的银行卡号码、密码和身份证号码发至该手机,以便其绑定支付宝消费使用。焦某某按要求向其提供上述信息,桂某某于当日通过支付宝消费焦某某6227001689460130745的建行卡中2013元。五、2015年6月23日,桂某某冒充孙某某,使用上述相同手机号码发信息给焦某某,以在华中路派出所处理与前男友之间的经济纠纷为由提出借款2万元,并要求焦某某将钱送至孙某某家中。当日,焦某某将2万元放至孙某某的家床上的被子中。六、2015年6月23日,桂某某冒充孙某某,使用上述相同手机号码发信息给焦某某,以需向派出所缴纳保证金5000元为由提出借款。当日,焦某某存入5000元至自己的建行卡。该款被桂某某挥霍。七、2015年6月26日,桂某某冒充孙某某,使用上述相同手机号码发信息给焦某某,以身体不适且在贵池姐姐家住没钱为由提出借款。当日,焦某某存入2000元至自己的建行卡。该款被桂某某挥霍。八、2015年6月27日,桂某某冒充孙某某的弟弟,使用1585567****的手机号码发信息给焦某某,以代替孙某某偿还债务为由提出借款1万元。当日,桂某某冒充孙某某的弟弟与焦某某在安庆市棋盘山路路口见面,并从焦某某处取走1万元。该款被桂某某挥霍。九、2015年6月27日,桂某某冒充孙某某,使用1550505****手机号码发信息给焦某某,以需购买新手机为由提出借款。当日焦某某存入5000元至自己的建行卡。该款被桂某某挥霍。十、2015年6月30日,桂某某冒充孙某某的表姐,使用17755601118手机号码发信息给焦某某,以孙某某欠他人债务为由提出要2万元,并将自己的中国银行卡号发给焦某某。当日,焦某某向该卡汇款2万元。该款被桂某某挥霍。十一、2015年7月4日,桂某某冒充孙某某的弟弟,使用1585567****手机号码发信息给焦某某,以在合肥没钱为由提出借款,并将自己的中国建设锒行卡号6236681680000537919发给焦某某。后焦某某向该卡汇款2000元。该款被桂某某挥霍。十二、2015年7月4日,桂某某冒充孙某某,使用1590556****手机号码发信息给焦某某,要求焦某某再汇款3000元给其弟弟。后焦某某向桂某某6236681680000537919的建设银行卡汇款3000元。该款被桂某某挥霍。十三、2015年7月5日,桂某某冒充孙某某的弟弟,使用1550505****手机号码发信息给焦某某,以和孙某某在合肥玩没钱为由提出借款。当日,焦某某存入1500元至自己的建行卡。该款被桂某某挥霍。综上,2015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桂某某分别冒用其女友孙某某、孙某某的弟弟和表姐的名义,13次诈骗被害人焦某某(孙某某的前男友)共计78513元。2015年7月8日,被害人焦某某报案至公安机关,同年7月21日,被告人桂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其诈骗焦某某的上述事实,后退出违法所得7.8万元返还被害人,并取得了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户籍证明、劣迹证明、被害人出具的领条、谅解书、银行交易明细单、扣押清单、辨认笔录等书证,证人孙某某的证言,被害人焦某某的陈述及被告人桂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原审庭审示证、质证,原审法院予以确认。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桂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78513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桂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庭审中自愿认罪,案发后其退出违法所得7.8万元返还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根据其具体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对其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桂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二、责令被告人桂某某继续退赔尚未退赔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百一十三元,依法返还被害人。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桂某某上诉提出,其有自首、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减轻、从轻情节,且在二审审理期间其愿意缴纳3万元罚金。综上,请求二审法院对其适用缓刑。其辩护人提出与其相同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至7月期间,上诉人桂某某分别冒用其女友孙某某及孙某某的弟弟、孙某某的表姐名义,诈骗被害人焦某某(孙某某的前男友)13次,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78513元。2015年7月8日,被害人焦某某报案至公安机关。同年7月21日,上诉人桂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其诈骗焦某某钱财的事实,并退还人民币78000元至公安机关,该款后发还给焦某某,焦某某对上诉人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时出示并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判决书所列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桂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78513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上诉人具有自首、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其有自首、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经查,原判已充分考虑上述情节对其规范量刑并予以减轻处罚,故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其在二审审理期间愿意缴纳罚金3万元,请求二审法院对其适用缓刑的意见,因缴纳罚金并非上诉人判处缓刑的法定依据,故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钱丹青代理审判员  刘振华代理审判员  钱泽民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刘功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5页共7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