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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1民初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王小福诉赵国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福,赵国安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1民初301号原告:王小福,男,汉族,45岁。委托代理人:李敬琦,蛟河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徐子明,蛟河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国安,男,汉族,年龄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福诉被告赵国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王小福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王小福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王小福负担。审判员  林程程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高 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