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81民初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王小福诉赵国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福,赵国安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1民初301号原告:王小福,男,汉族,45岁。委托代理人:李敬琦,蛟河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徐子明,蛟河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国安,男,汉族,年龄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福诉被告赵国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王小福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王小福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王小福负担。审判员 林程程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高 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