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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玉港商初字第89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8-08-21

案件名称

邱超英与王显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邱超英;王显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港商初字第897号原告:邱超英,女,195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委托代理人:吴楚屏、许马娟,浙江大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显全,男,197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邱超英与被告王显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超英撤回对被告王显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龚文琦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玉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