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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8财保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徐随富与被申请人亳州市好蓝多置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随富,亳州市好蓝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8财保5号申请人徐随富,男,1953年10月10日生,汉族。被申请人亳州市好蓝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汤王大道西侧。申请人徐随富与被申请人亳州市好蓝多置业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诉前财产保全。为此,申请人以南京玉成蓝溪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为其提供担保。经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徐随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确保案件的正常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亳州市好蓝多置业有限公司价值901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徐随富应当在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筱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宋 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