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2刑初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叶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2刑初10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某,农民。2015年12月11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6)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由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10日中午,被告人叶某驾驶浙J×××××号轻型厢式货车,从三门县健跳镇毛叶村家里驶往临海市区粮食市场。13时3分许,途经225省道29KM+380M即临海市小芝镇乌岩村村口西端路段时,因拿手机而未注意车辆前方而与同方向由金洪快所骑的人力三轮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及金洪快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临海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责任认定:被告人叶某负此次道路交通��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叶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叶某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前科情况说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证件返还凭证、接警单、血液提取登记表、呼气酒精测试单、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谅解书,证人金某的证言,归案经过,被告人叶某的供述,物证检验报告、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医疗证明书、死亡医学证明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叶某犯罪后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自愿认罪,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叶某的犯罪情节及其悔罪表现,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叶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审 判 员 屈 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章永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