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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11民初47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吕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1民初479号原告吕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于2016年2月1日已双方已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吕某负担。审判员  苏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隋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