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8民初23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刘仁利与天津市佳荣商厦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仁利,天津市佳荣商厦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8民初239号原告刘仁利。被告天津市佳荣商厦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仁利与被告天津市佳荣商厦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市佳荣商厦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仁利撤回对被告天津市佳荣商厦有限公司的起诉。预交案件受理费237元由原告刘仁利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佳怡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于 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