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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72民初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海上、通海水域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星,舟山海星轮船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72民初160号原告:黄星,男,汉族,1951年1月11日出生,住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西路***弄***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委托代理人:王文娟,广东国晖(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舟山海星轮船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朱家尖白山蜈蚣峙码头。在本院受理原告黄星与被告舟山海星轮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星公司)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黄星以另行解决涉案纠纷为由,申请撤回对海星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黄星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黄星申请撤回对海星公司起诉的理由正当,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星撤回对被告舟山海星轮船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黄星负担。审判员  张建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郭 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