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5民初87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杭州三客实业总公司与吴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三客实业总公司,吴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5民初875号原告杭州三客实业总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天城路62号。法定代表人何法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凌鹏飞,出租车驾驶员。被告吴建。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莫干山路231号广厦锐明大厦602室。诉讼代表人陈志斌。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三客实业总公司诉被告吴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三客实业总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三客实业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三客实业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免予收取。审 判 员 戴 珍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沈莉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