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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4民初1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孙军山与丁庆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军山,丁庆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1182号原告孙军山,男,汉族,1965年4月18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丁庆宁,男,汉族,1973年3月22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军山与被告丁庆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已给付货款。原告孙军山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军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军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2元,由原告孙军山负担。审判员 刘 琼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晓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