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23民初43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潘晓波与洪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晓波,洪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3民初435号原告:潘晓波,男,197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委托代理人:宋丽琴,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峰,曾用名李峰,男,198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本院审理原告潘晓波诉被告洪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晓波未在规定期间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王 笑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罗维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