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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文商初字第55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田重阳与赵小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重阳,赵小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文商初字第552号原告:田重阳。委托代理人:田重虎,1984年7月18日。被告:赵小雷。原告田重阳与被告赵小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赵小雷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万元及逾期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月26日、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田重阳持有被告赵小雷出具的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田重阳人民币贰万元正(20000.00元正)。立至剧。借款人:赵小雷。2013年3月18日”。借款后,被告赵小雷未偿还借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小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田重阳借本金2万元及逾期利息(从2015年9月24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赵小雷负担,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项旭旸人民陪审员  施丽丽人民陪审员  周丽萍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裘鑫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