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瀍民初字第107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李红周与秦建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周,秦建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瀍民初字第1079号原告李红周,男,汉族,1956年6月18日生,住本区。委托代理人任亚涛,河南松盛永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秦建红,女,汉族,1966年12月7日生,住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周诉被告秦建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红周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红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925元、减半收取3462.5元,由原告李红周自愿负担。审 判 长 魏奇峰人民陪审员 贾永成人民陪审员 孙爱娣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李嘉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