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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2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陈红斌与华天龙、何文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红斌,华天龙,何文星,周胜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2166号原告;陈红斌。委托代理人:陈红斌,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天龙。被告:何文星。被告:周胜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红斌与被告华天龙、何文星、周胜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红斌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红斌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红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已减半),由原告陈红斌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王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金苏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