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民初2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陈红斌与华天龙、何文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红斌,华天龙,何文星,周胜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2166号原告;陈红斌。委托代理人:陈红斌,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天龙。被告:何文星。被告:周胜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红斌与被告华天龙、何文星、周胜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红斌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红斌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红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已减半),由原告陈红斌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王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金苏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