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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民终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李俊峰与朱广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俊峰,朱广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民终1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俊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委托代理人郭耀辉,吉林智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广山,住吉林省农安县。委托代理人:朱洪峰,住吉林省农安县。上诉人李俊峰因与被上诉人朱广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2015)农民初字第29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俊峰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俊峰要求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俊峰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30.00元减半收取为265.00元,由上诉人李俊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溪代理审判员  潘明琳代理审判员  陈大为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乔政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