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民终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李俊峰与朱广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俊峰,朱广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民终1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俊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委托代理人郭耀辉,吉林智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广山,住吉林省农安县。委托代理人:朱洪峰,住吉林省农安县。上诉人李俊峰因与被上诉人朱广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2015)农民初字第29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俊峰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俊峰要求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俊峰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30.00元减半收取为265.00元,由上诉人李俊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溪代理审判员 潘明琳代理审判员 陈大为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乔政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