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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芦山民初字第8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原告彭建诉被告攀枝花市本色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建,攀枝花市本色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芦山民初字第821号原告,彭建,男,198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天全县人,住四川省天全县。委托代理人,孙尧斌,四川青衣师事事务所律师。被告,攀枝花市本色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法定代理人,白晓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毅,男,1974年7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该公司副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建诉被告攀枝花市本色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建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建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建撤回对被告攀枝花市本色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7元,由原告彭建承担。(已预交)审判员  杨烨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吴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