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1执45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杨燕峰与梁文佳、赵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燕峰,梁文佳,赵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1执450号申请执行人杨燕峰,男,1983年9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梁文佳,男,1993年1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赵然,男,1991年3月11日出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巩民初字第22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梁文佳、赵然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梁文佳、赵然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梁文佳、赵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梁文佳、赵然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七万七千六百三十四元一角八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化冰审判员 李敬宾审判员 李喜昌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席正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