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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刑初21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郑某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972刑初214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某,男,198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阜南县人,小学文化,个体户,住阜南县。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10月2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陈大鹏,安徽洪淮律师事务所律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诉刑诉(2016)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赌博罪,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崔常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及其辩护人陈大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自2015年8月开始,被告人郑某某在其经营的东莞市厚街镇赤岭村工业大道8号喜洋洋便利店内多次非法收受外围六合彩投注。2015年10月21日20时许,公安人员在巡逻中发现上述便利店存在赌博行为,当场抓获郑某某及涉嫌参赌的违法人员陈某某、朱某某(均另作处理),在店内查获67张2015年8月29日的六合彩投注单(金额共11404元)、4张2015年10月21日的六合彩投注单(金额共370元)及8张汇总单(金额共38901元)。以上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六合彩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了赌博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赌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符合本案实际情况,合理有据,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郑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1日起至2016年4月20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灿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徐淑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