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02民初64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陈吉振、祝兴岭等与吴学彬、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吉振,祝兴岭,陈亿豪,陈奕鑫,吴学彬,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645号原告陈吉振。原告祝兴岭。原告陈亿豪。原告陈奕鑫。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传梅,临沂兰山维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学彬。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涑河街21号。负责人王磊,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令武,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吉振、祝兴岭、陈亿豪、陈奕鑫诉被告吴学彬、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陈吉振、祝兴岭、陈亿豪、陈奕鑫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吉振、祝兴岭、陈亿豪、陈奕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诉讼保全费80元,共计105元,由原告陈吉振、祝兴岭、陈亿豪、陈奕鑫负担。审 判 员 王丽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崔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