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12行审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沈阳市浑南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与吴淑艳申请强制执行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沈阳市浑南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吴淑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辽0112行审4号申请执行人沈阳市浑南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飞云路2号。法定代表人赵胜志,系局长。委托代理人杨林,男,汉族,系该单位工作人员,住沈阳市浑南区。被申请执行人吴淑艳,女,满族,住沈阳市和平区。申请执行人沈阳市浑南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于2015年6月5日作出沈城行执浑南罚字(2015)第615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执行人吴淑艳在法定期限内未起诉又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沈阳市浑南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交了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沈城行执浑南罚字(2015)第615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证据和法律依据,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错误,根据《城乡规划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的有关规定,申请执行人沈阳市浑南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已被法律授予强制执行权,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执行申请。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不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佟 斌审 判 员 王 蓓人民陪审员 朱东亮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袁 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