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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21民初27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汪三平与江西环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三平,江西环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021民初270号原告:汪三平,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有志,安徽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环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詹政耀,安徽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汪三平诉被告江西环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汪三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汪三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124元,减半收取计3562元,由原告汪三平负担。审判员  谢建徽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吴 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