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碚法民初字第0777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陶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7778号原告陶某,女,汉族,1974年8月11日出生,农村居民,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刘某,男,汉族,1969年4月25日出生,农村居民,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陶某负担。审判员 贾 纬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申上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