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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3民初6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2赵荣泽与水淼、姚东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荣泽,水淼,姚东,庄怀莲,水巨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3民初632-1号原告:赵荣泽,男,197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水淼,女,198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被告:姚东,男,198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被告:庄怀莲,女,195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被告:水巨河,男,195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荣泽诉被告水淼、姚东、庄怀莲、水巨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水淼、姚东、庄怀莲、水巨河名下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冻结其同等价值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卢加奎名下的坐落于安徽省蚌埠市君临天下B16栋1单元1层01012号(备案合同编号:201502060042号,建筑面积348.91平方米)房屋一套及谢娅名下路虎牌越野车一辆(车牌号苏A×××××)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卢加奎名下的坐落于安徽省蚌埠市君临天下B16栋1单元1层01012号(备案合同编号:201502060042号,建筑面积348.91平方米)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公尔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崔文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