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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05执保7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陈兆铭与李惠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兆铭,李惠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05执保75号申请人陈兆铭,男,196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诉讼代理人张志杰,广东圭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惠娟,女,196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申请人陈兆铭与被申请人李惠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陈兆铭向本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李惠娟价值50万元的财产,并以其所有的财产作担保。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作出(2016)粤0705民初537号民事裁定,准许陈兆铭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该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6)粤0705民初537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陈兆铭所有的粤J×××××号小型轿车一辆。二、查封申请人陈兆铭所有的坐落于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诗书街3号502房屋。二、在人民币50万元范围内,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李惠娟的银行存款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审判员  苏锦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梁凯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