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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行初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北京市平谷区黄松峪乡黑豆峪村民委员会与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平行初字第174号原告北京市平谷区黄松峪乡黑豆峪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行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予以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北京市平谷区黄松峪乡黑豆峪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移送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张丽颖代理审判员  郝玉洁人民陪审员  王爱民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经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