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25民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游克浩诉冯凡凡、党金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克浩,冯凡凡,党金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5民初58号原告游克浩,男,195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冯凡凡(冯凡),男,198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党金繁,男,1954年3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认为,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供被告冯凡凡的住址不详,��告称其亦无法找到被告冯凡凡,导致本院向被告冯凡凡送达应诉文书未找到被告冯凡凡,同时原告2016年1月8日向本院在确认被告送达地址保证书中承诺诉状中提供的被告住址是真实地址,如地址有误,导致找不到被告,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撤诉,否则同意本院依法驳回其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游克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全额退还原告游克浩。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贺银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