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下商初字第0260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8-06-15
案件名称
杭州叁亨担保有限公司与陈细吉、曾小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叁亨担保有限公司,陈细吉,曾小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商初字第02604号原告:杭州叁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回龙路231号821室。法定代表人:王舒萍。委托代理人:顾力昕,浙江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细吉,男,198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被告:曾小芳,女,198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叁亨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细吉、曾小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细吉、曾小芳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叁亨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细吉、曾小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保全费150元,两项合计212.5元,由原告杭州叁亨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叶盛华代理审判员 楼芝兰人民陪审员 郑 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于 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