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民重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原告李秋菊诉被告孙茂胎、谢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秋菊,孙茂胎,谢金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重字第66号原告:李秋菊,女,195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成雪峰,山西旭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茂胎,男,196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谢金红,女,196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以上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崔汾俊,山西法实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秋菊诉被告孙茂胎、谢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5月4日作出(2014)运盐民港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判后,被告孙茂胎、谢金红不服,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14日作出(2015)运中民终字第1039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2014)运盐民港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本院重新审理。本案在重新审理过程中,原告李秋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秋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千四百九十六元,减半收取一千七百四十八元,由原告李秋菊负担。审 判 长 靳君健审 判 员 李 伟代理审判员 谢继琴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赵美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