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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22民初73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原告郝宗才与被告石建军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宗才,石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22民初734号原告郝宗才,男,回族,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被告石建军,男,汉族,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受理原告郝宗才与被告石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郝宗才于2016年1月29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宗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宗才撤回对被告石建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石建军负担。审判员  马丽波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孔祥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