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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执23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西安泰富西玛电机有限公司、杨天夫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西安泰富西玛电机有限公司,杨天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执230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1号旺座国际A座。负责人郭秋君,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西安泰富西玛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明光路159号。法定代表人杨天夫,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杨天夫。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西安泰富西玛电机有限公司、杨天夫承兑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碑林区公证处作出的(2015)西碑证经字第230号、(2015)西碑证经字第257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和(2015)西碑证经字第18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承兑汇票项下金额人民币1982万元及至清偿之日的利息。执行中,因被执行人西安泰富西玛电机有限公司、杨天夫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西安泰富西玛电机有限公司、杨天夫银行存款人民币2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尚卫民代理审判员  宋 原代理审判员  陈 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杨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