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执保1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25
案件名称
浙江宝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天津淏旺恒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宝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淏旺恒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执保19号原告浙江宝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厚诚路19号。法定代表人张忠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天津淏旺恒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辛庄创意产业园区津沽路818号辛庄经济服务中心2247C室。法定代表人孙忻,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宝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淏旺恒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宝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31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天津淏旺恒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4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天津淏旺恒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4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周金清代理审判员 王福元代理审判员 杨学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靳一诺 关注公众号“”